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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野生动物伤人由政府买单 人身财产都有保障

  • 时间: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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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1/02/05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记者 吴静秋) 近日,贵州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主要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贵州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乐土,全省已知生物物种24547种,野生脊椎动物1053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106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18种,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88种,生物多样性丰富度排在全国前列。

  近年来,随着“大生态”战略纵深推进,保护力度持续加大,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大幅回升。与此同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也逐年增加。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林业局印发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造成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误工损失按所在地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补偿金按平均工资的1至10倍计算,死亡补偿金按平均工资的10倍。

  造成财产损害: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20%进行补偿,死亡的,按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按照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的50%补偿。造成合法财产损毁可维修的,按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补偿程序:受害人在30日内提出补偿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初步处理意见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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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林萌

  三审: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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