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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世界艾滋病日】专访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首次胜诉代理律师

  • 时间:

    2020/12/01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0/12/01 来源:多彩贵州网

  编者按:2020年新冠病毒大流行,传染病成为这一年大众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

  新冠肺炎的暴发让人们明白一个道理,消灭传染病对人类的威胁,每个人都肩负责任,无论是今年的新冠病毒,还是已经肆虐了40年的HIV病毒。

   2020年世界艾滋病日,多彩贵州网记者走访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国内首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律师等,记录他们的现实生活和工作,以展示贵州艾滋病防治一线的情况。我们希望通过他们的故事,让大众正确认识艾滋病,并积极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

  如果不是这次采访,记者也不曾了解到,原来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首次胜诉就发生在贵州。

  2016年4月25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成(化名)在与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获得胜诉。

  距离胜诉已经过去四年时间,在“12·1”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江小龙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代理李成案的经历。他希望面对自身权益被侵犯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们,能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感染者也要履行好自身应尽的义务,共同推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12·1”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律师江小龙向记者讲述了他代理李成案的经历  

  来之不易的胜诉

  2013年10月,黔东南州黎平县某中学特岗教师李成被查出HIV呈阳性,之后便被县人社局告知不能继续签订留任合同。

  为了能留在原岗位工作,辗转之下,李成与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小龙律师取得联系。在了解了李成遭遇的基本情况后,江小龙律师决定免费代理本案,帮助李成进行本次维权。

  2014年6月,在江小龙的代理下,李成以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原黎平县教育局)、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被申请人继续聘任李成在当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并要求黎平县人社局、教育局赔偿李成经济损失等22400元。

  历时近两年,江小龙和李成终于获得了来之不易的胜诉  

  经过近两年的仲裁及诉讼程序,2016年4月25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补偿李成9800元。但对于李成提出的其他请求,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李成综合各方面考虑后,决定接受并放弃继续上诉。至此,李成案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李成部分诉讼请求结案。有媒体在咨询多位业内人士后确认,这是国内首例法院判决艾滋病感染者胜诉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放弃诉讼的背后

  江小龙并非是专注于代理艾滋病感染者维权案件的公益律师,在接手李成案之前,他从未与艾滋病感染者有过接触,对艾滋病也没有过多的了解。他和家人曾担心过,在帮助李成维权的过程中是否会因为与其接触而被感染。当接触案件后,了解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江小龙认为,艾滋病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可怕。

  李成案胜诉后,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之后江小龙曾陆续接到过其他艾滋病感染者的咨询求助电话,他们大多与李成有着相似的经历:在就业过程中被发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他们的诉求也与李成类似——希望保留原工作。但在了解到李成的诉讼经历及结果后,他们最终均放弃了仲裁及诉讼。

  江小龙了解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大多会选择放弃维权  

  其实在2006年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早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遭受歧视的现象始终存在。

  不止在贵州,即便在全国范围内,被媒体报道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维权的案件也并不多见,最终能获得胜诉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江小龙介绍,通过李成案以及之后接到的类似咨询案例,他了解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大多会选择放弃维权。其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成本;二是即使选择维权,最终效果也不一定能满足他们的主要诉求;三是在维权过程中,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难免会被更多人所知晓,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很大影响。

  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权益屡遭侵犯的困境问题,江小龙表示:一方面,需要权益被侵犯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社会也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及宣传力度,只有让更多的人知晓艾滋病、真正了解这个疾病,才会使大家消除恐惧,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问题。

  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

  隐私,或许是每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十分关心的话题,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内容中对此也有提及,具体规定内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些规定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保护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因艾滋病无法从外表判断是否感染,曾有极小部分感染者在明知自己已被感染的情况下仍然以卖淫、嫖娼或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意传播艾滋病,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近年来被报道的案例中,有前述行为的人员均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有应履行的义务  

  江小龙表示,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机构有义务保护他们的隐私不受侵犯,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也应主动承担如下义务,具体为: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此外,江小龙特别提到,今年通过的《民法典》在婚姻编中,虽然已经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但艾滋病患者在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前,仍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向对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极大的传染病,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的就医、就业、学习等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记者:文/李曜 王子茜 图/陈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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