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10月29日至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二次审议。
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对医疗急救提出的新要求。因此,顺应时代要求,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引领和推动贵阳市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急救服务的期盼,很有必要。此次对《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修订,强调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让急救救得了人,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形成联动机制。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现场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医疗急救网络、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社会急救、医疗急救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相比《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增加三章二十一条。新增的二十一条主要对医疗急救宣传、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医疗急救设备配置、医疗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社会参与医疗急救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违者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草案)》,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等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条例(草案)》明确,需要将患者送至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立即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救治,并报市急救中心;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或者其家属仍然坚持的,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在其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市急救中心报告,市急救中心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
《条例(草案)》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急救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医疗急救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每年1月20日作为贵阳市“医疗急救宣传日”,以增强全社会医疗急救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急救事业。
编辑:邵梦洋
编审:李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