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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平塘县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04/11 作者: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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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吴万欢) “受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一案进行宣判,请法警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带到被告席。”4月9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杨某浩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平塘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及镇、乡、街道、社区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宣判。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豪、杨某浩、车某峰等人经常在平塘县克度镇娱乐、饮食等公共场所多次蓄意挑起事端,威胁、辱骂、随意殴打他人,甚至持刀追逐他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平塘县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份开始立案侦查,成立平塘县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分赴到案件涉案区域侦查,发现这是一起严重“恶势力”犯罪案件,通过公安机关侦办后提交到平塘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三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正式开庭审理,12月29日公开宣判。

  平塘县人民法院院长雷文莉介绍,“该案是平塘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2018年12月经我院审理分别判处3被告人,三年五个月、三年两个月、两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豪、杨某浩不服判决,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4月9日下午15:30,该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子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观军,审判员邹明刚,审判员王亚宏,2019年4月1日。”

  近年来,平塘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不忘司法为民初心,牢记司法公正使命,忠诚履职,务实担当,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2018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369件,审(执)结3249件,法官人均结案154.71件。平塘县人民法院院长雷文莉告诉记者,“2018年1月以来,按照中央省州县和上级法院的工作安排,我院立即行动,周密组织,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法院审判工作职能,在依法严惩,线索摸排等方面高效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历史交汇期作出的重大决策。平塘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态势,深挖彻查,依法严惩,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平塘县人民法院院长雷文莉说:“下一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以迎接中央督导组督导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编辑:李蓓 主编: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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