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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毕节市机动车停放这样收费
2019/04/01 作者:邵梦洋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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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 4月1日,记者从毕节市人民政府网获悉,《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对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车型、收费时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四)进入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的配套停车场办事的车辆;

  (五)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放行前不得向驾驶人或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不得向驾驶人或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另外,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参照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如收费标准需突破政府指导价的,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指已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参照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执行。

  《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毕节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市价费〔2014〕39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编辑:李蓓 主编: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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