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体系,明确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权责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监督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措施。”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潘晓慧在《关于加强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上述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地域之间新增、在建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里程大幅度增加。
然而,对于在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安全监管,目前存在多个部门权限交错、部门权限边界不清的问题,造成一些监管盲区或交错区难以监管到位,导致发生多起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严重事故(事件),就凸显了安全监管的多头管理、部分缺管的现象。
潘晓慧认为,厘清在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监管权限迫在眉睫,制定安全监管法规,加强对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目前,对于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涉及在建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内容有限,法律条文中未明确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导致没有政府部门对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存在安全监管盲区。
“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对于在建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安全监管主要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导致监管处于被动状态,安全监管成本投入大。”潘晓慧表示,加上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抢进度等问题十分普遍,很大程度还依靠政府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检查,“如果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权责边界模糊,势必削弱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就难以切实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对企业的发展、对地方的稳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此,潘晓慧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体系,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权责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监督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措施;
落实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安全监管执法主体,厘清监管执法责任清单,确保监管执法无死角、无盲区;
制定完备的行政监管制度。将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监管模式延伸至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设定监管手段。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及就近就便监管。
编辑:林萌
编审:赵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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