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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判决3起洗钱罪案件 全省洗钱判例实现历史性突破
2019/01/23 作者:程曦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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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日前,记者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2018年,黔南州福泉市、贵阳市开阳县和铜仁市德江县分别对3起案件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开庭审理判决,实现贵州省洗钱罪判例历史性突破。

  1997年,我国正式将洗钱罪列入《刑法》,此后陆续加入国际系列反洗钱公约,随着洗钱上游犯罪不断扩大,我国洗钱立法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与之形成反差的是,贵州省洗钱罪判例一直为零。

  “洗钱入罪工作长期处于‘线索报告多、侦查入罪难’的状态,常常出现洗钱可疑线索案情多、定罪少;或者是以上游犯罪定罪多、以洗钱罪定罪少的情况。因此,寻找工作突破口,推动贵州省洗钱罪判例,对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8年,在各级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黔南州福泉市、贵阳市开阳县和铜仁市德江县分别对3起案件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开庭审理判决,其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贵州省洗钱入罪的历史性突破,为全省持续推进洗钱入罪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洗钱入罪工作的突破,显示出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突出实效,对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维护贵州省社会经济金融安全,助力创建‘平安贵州’具有明显积极作用。”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相关负责人说。

  延伸阅读:

  (一)福泉市王某方洗钱案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犯罪嫌疑人杨某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却多次利用微信账户方式帮助杨某弟收取贩卖毒品所获毒资共计59笔8294元。2018年8月1日,福泉市警方根据线索并缜密侦查,在福泉市将犯罪嫌疑人抓获。2018年10月22日,福泉市市公安局以王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涉嫌洗钱罪向福泉市检察院提交公诉意见书。2018年11月27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王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该案成为我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二)贵阳市开阳县周某珍洗钱案

  2018年11月13日,周某明知其丈夫杨某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提供自己的微信账户,协助杨某收取贩卖毒品所获毒资1000元,将财产转化为现金,利用转账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2018年12月12日,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构成洗钱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元。这是贵州省第二例、贵阳市首例洗钱罪判例。

  (三)铜仁市德江县冉某洗钱案

  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冉某在明知其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提供给冉某梅,帮助其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2018年12月14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这是贵州省第三例,铜仁市首例洗钱罪判例。

  相关知识链接: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编辑:应腾 主编:李柏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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