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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啦!贵州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 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
2018/11/30 作者: 来源:多彩贵州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67 | 投稿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贾过之)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对贵州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均有不同程度上浮。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按照国家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需符合以下2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在调整标准上,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明确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

  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其生活护理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调整方式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月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50%、40%或者30%比例计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每年公布数据为准。生活护理费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调整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2元。

  根据通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除生活护理费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李蓓 主编: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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