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贾过之 陈李育)11月20日,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银河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且被告人胡银河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后主动投案。
审判当天,南明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南明区检察院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德红带领四人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派员到庭督导。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银河伙同胡某春(已判处)、胡某霞(已判处)自1998年以来组织、领导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蔡某、刘某甲、陈某某等,在贵州省思南县有组织的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胡银河、胡某春、胡某霞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蔡某、刘某甲、陈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胡银河、胡某春、胡某霞的领导下,多次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事实进行激烈的抗辩,特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充分阐述了指控观点,对辩方的质证意见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出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5到6年,对合同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8到10年,对强迫交易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到2年,对敲诈勒索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6个月,对聚众斗殴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2到3年对故意伤害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6个月,建议综合量刑有期徒刑18到20年。
庭审现场
庭审时间持续八个小时,法庭保证了被告人的休息和饮食,庭间未出现意外情况,公诉人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结束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支持起诉书全部指控罪名,并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胡银河综合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退赔赃款人民币8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