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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数据保护条例》将施行
危害数据安全 责任单位或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018/08/03 作者:本网记者 洪英杰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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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8月2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大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六章37条,对立法目的、大数据安全及数据概念、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保障、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央网信办批复贵州省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明确将“开展大数据制度创新试验”作为七大系统性试验任务之一,贵阳市作为该试验区的核心区,肩负着制度创新、率先作为的重任。

  截至今年7月,贵阳市已实现对54家单位、21个系统、1176项数据目录字典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已有52个部门2685个数据集、API303个、612万条数据实现了深度关联开放。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防篡改、防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确保数据安全,成为贯穿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全过程的前提。

  《条例》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等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违反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

  同时,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内容、重点、目标、方式和标准,将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

编辑:赵曌 主编: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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