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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出台 15种行为贵阳地铁明令禁止
2018/03/31 作者:本网记者 洪英杰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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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后施行。《条例》明确禁止15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六条,对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条例》,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价,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群体可以按规定凭借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

  《条例》规定,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

  《条例》第三十四条与公众密切相关,对15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便溺;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病人服药除外;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在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打闹或者逆向行走;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其他影响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同时,《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乘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并且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对于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编辑:赵曌 主编: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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