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胡楠赟)9月28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修改,进一步完善内容,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健康。《条例(草案)》拟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积极消除职业病危害,并依法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无偿使用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针对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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