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胡楠赟) 9月28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听取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中拟定的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8元。
据介绍,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起施行,其中明确,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决定(草案)》的制定,统筹考虑了贵州省环境承载能力、如今省内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全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并充分考虑企业负担承受能力,最终拟定的税额比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8元。
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一倍的原因有三点:首先,贵州省目前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缴费成本低,而现行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远高于排污费。
其次,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而是为了建立机制,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少排少缴税。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4.46亿元,环保支出85.34亿元,可见,即便增加的税收收入也远不能满足环保治理的投入。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贵州省拟定的税额标准仍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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