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张萍 本网记者 程曦)拾得他人信用卡,邓某以为是财运降临,出于贪财,抱着侥幸的心理,决定到自动取款机上试试自己的运气,在尝试输入原始密码后取出卡内14700元,邓某将所获赃款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近日,道真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审理,法官在查清事实,确认证据的基础上,对邓某进行了公开的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1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邓某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庭审后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判决被告人邓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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