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近日,省政府决定,在贵州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期间,指定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省有关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
省政府在决定中明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试点方案启动条件时,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最先受理(或发现)的部门先行立案,主动向涉及部门通报,提出管辖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会商确定办理部门。沟通、会商后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各部门均可报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办理部门。
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依法行使权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登记确认、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切实维护赔偿权利人权益。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政府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在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时,各地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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