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近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在遵义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最高将被罚款100万元。
《条例》中明确,所称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南郊水库、北郊水库、红岩水库、海龙水库、中桥水库、水泊渡水库及其干流和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
在遵义市,市辖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安全事关一百多万人口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规定,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十三项活动。其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堆放或填埋工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中也规定,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也禁止从事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等九项活动。其中,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义务,市民举报污染饮用水源、破坏饮用水水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关处理的单位应及时查处,情况属实的将对该举报人予以奖励。
此外,《条例》还明确将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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