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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江河、湖泊修建、扩大排污口 最高将被罚款50万
2016/11/29 作者:本网记者 车璐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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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11月24日,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条例》就从保护规划、取用水管理、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检测与监控、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针对水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经行了明确。

  擅自修建、扩大排污口最高将受到50万元罚款

  《条例》中,首先定义了所称水资源包括了地表水和地下水,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为了有效保护地表水,《条例》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若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有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不得拒报或者谎报。若拒报或者谎报入河排污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下水将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针对地下水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管理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组织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而在禁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和无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应当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同时,如出现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地下水水位低于规定控制水位的等情况,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编辑:熊莺 主编:熊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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