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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机动车污染大气将重罚
2016/09/01 作者: 来源: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67 | 投稿

  多彩贵州网讯(张扬)“今天开始实施的《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钢牙利齿’。”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在9月1日召开的《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据介绍,2016年7月29日,《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立法和我省新立法条例颁布实施后,贵州按照新的立法程序进行了三次审议的首部地方法规。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尽管当前贵州的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条例》应势而生。

  限制第一污染源 违规扩建相关设施最高罚10万

  贵州第一污染源就是燃煤。省政府办公厅在6月印发的《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外,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并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对此,《条例》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最高将处100万罚款。《条例》还规定,在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设施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机动车上路行驶 污染环境也将重罚

  “对于扬尘,老百姓深有体会。”袁周指出,经常看到贵阳市周边工地上乌烟瘴气、尘土飞扬、大货车拖泥带水。从金阳(观山湖区)往城里走,一路上都有泥和沙石掉在路上,要是在晴天就是一路灰尘。只要起风,这灰尘也是满城飞舞。像这种情况,我们对建筑工地的垃圾运输车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在《条例》中,不仅可以看到对政府、企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也和我们个人也有严格要求。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多方并举 确保《条例》成为贵州大气保护的“钢牙利齿”

  袁周指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些污染,今天开始实施的《条例》将成为治理污染的“钢牙利齿”。

  《条例》的实施,是对贵州大气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是保护环境又一坚强后盾。据了解,下一步省人大将联合省政府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和考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合力,共同推动贵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据了解,为了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编辑:吴蔚 主编: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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