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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法庭审结贵阳自两高污染环境刑事司法解释施行后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6/07/08 作者:本网记者 车璐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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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7月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夏某平污染环境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该案也是贵阳市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受首例污染环境案。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夏某平污染环境案现场

  据悉,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夏某平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杨中村龙头组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私设废机油加工点,将所购不含水的废机油露天存放于储油罐以待运出销售,含水的废机油进行油水分离、除渣等处理后,将油水混合物利用渗坑等排放到外环境中,严重污染环境。

  废机油虽然有一定的再利用价值,但非法储存、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渣、废水、废气会严重污染土壤和水体,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动植物链。夏某平未取得从事收集、储存、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利而擅自收购危险废物废机油,并为经营而贮存、处置、利用,以及利用渗坑向外部环境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生态保护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夏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夏某平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编辑:熊莺 主编:熊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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