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在第45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入选2015全国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一起案例被评为全国十大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贵州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各项工作,积极贯彻实施该法相关规定。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全省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计4980件,审结3942件。其中,2015年受理3901件,2016年1月至3月受理1079件。在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包含公益诉讼13件其中2015年12件(全国为62件),2016年1件。
噪音污染蛋鸡大量死亡 专家模型定损原告获赔45万余元
2008年,原告吴国金在贵阳市花溪区开始修建花溪麦坪鑫鑫源养殖场,于2010年竣工,当时总投资达300多万元。2013年10月,原告的养殖场活鸡存栏数达25000余只,而就在这时,被告中铁五局承建贵安新区金马大道,因被告修建的2标段紧靠养殖场,施工产生的强烈噪声污染及其放炮飞落的碎石,造成原告开办的养殖场所喂养的蛋鸡大量死亡及产蛋率严重下降,整个施工期间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50多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中铁五局作为工程的承包人,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人,在道路施工中产生了噪声,原告养殖场距离被告的施工地点较近,原审法院聘请的专家证实噪声对蛋鸡的影响一是造成惊吓后死亡,二是导致产蛋率下降。
由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被告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原告吴国金难以证明其主张的具体损失数额。在损害客观存在的情形下,如果因原告举证能力有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而简单驳回其诉讼请求,则有违法民法的正义精神和公平原则,将会导致侵权人逃脱法律制裁,不利于环境保护。
考虑到噪音污染损害认定的特殊性,为公平公正处理本案,法院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科学论证、合理确认损失额为458756元,判决被告承担该损失,依法追究了被告侵权法律责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因此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入选为2015年全国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怠于履行职责也是违法 免除了当地环保部门领导职务
公益诉讼人锦屏县人民检察院称,2014年,被告锦屏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时发现,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未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进行生产,并将废水直接排入清水江。
同年8月5日,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分别作出锦环限改字(2014)02-08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于同年9月30日前建设完成环境保护设施,并报请该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锦屏县检察院在发现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后,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以上七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继续核实,跟进对以上七家企业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该院。被告在限期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监管职责。
2015年4月锦屏县检察院在对上述企业回访时,发现鸿发石材和雄军石材公司违法生产的情形仍然存在,于4月16日再次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对上述两家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被告未予回复,也未对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除上述两企业外,经现场检查,还有多个企业均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被告均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经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检测,石材厂产生的环境污染主要属于物理污染,其次是化学污染,长期大量含有高浓度悬浮物的废水对清水江水质及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构成了较大的威胁,对下游卦治水电站库区将产生不利影响。
被告作为锦屏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县生态环境是其法定职责。被告在发现鸿发石材、雄军石材和其他石材公司的违法行为后,虽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改正,但并未就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公益诉讼人两次发出《检察建议书》,都未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导致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被告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其怠于履职行为违法。
事后,政府为此启动问责机制免除了当地环保部门领导职务。此案系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被评为全国十大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在全国影响深远,具有良好示范效应和导向效果,对通过司法监督和推动行政部门依法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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