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表决通过《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令禁止了八种破坏湿地的行为,并规定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发生以下八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其中,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草案)》,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贵州湿地保护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