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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意见加强基层食安监管 县级财政将设有奖举报资金
2015/10/21 作者:本网记者 赵曌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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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赵曌)日前,贵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基层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做好县及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筑牢安全网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据悉,由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自2013年以来进展顺利,食品安全总体形势趋好。但与此同时,全省30多万家食品生产经营户中,目前仍有不少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管理不规范,从业者素质不高,违法成本低,多、小、散、乱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风险点多面广,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郊结合部。从近年来全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70%以上发生在农村地区,不安全食品向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转移趋势明显,县及县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意见》要求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科学合理保障机制。要求县、乡(镇、街道、社区)都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意见》规定,县政府要在乡(镇、街道、社区)或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2015年内完成对每个村(居委会)1名协管员和1名以上信息员的配备,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推行网格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同时,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日常检查职责和定期抽检职责“两责”。《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县级财政要安排食品监督抽检经费,重点检测肉、菜、水产品等鲜活食用农产品及本地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努力加大高风险品种的抽检频次。按国务院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资金。

  《意见》还对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力争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打通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公里”,筑牢基层食品安全网底。

编辑:罗婧 主编: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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